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作業手冊 (109年修訂版) – 修正對照表

早產兒複檢採集作業流程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早產兒(出生週數未滿37週)與新生兒無法進食者(含哺乳未滿24小時者):請於出生滿48小時後採血,並在血片的哺乳日期處註明“NPO”或“未進食”;早產兒由於其器官發育不完全易致腎上腺增生症(CAH)的檢測結果偏高或其他檢測結果異常,請於早產兒出生週數滿37週且體重達2200克,或出院時複檢(複檢項目: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串聯質譜儀檢測項目)。出生週數未滿34週者,於出生後滿28天,尚未出院者,增加ㄧ次採血(複檢項目: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早產兒(出生週數未滿37週)與新生兒無法進食者(含哺乳未滿24小時者):請於出生滿48小時後採血,並在血片的哺乳日期處註明“NPO”或“未進食”;早產兒由於其器官發育不完全易致腎上腺增生症(CAH)的檢測結果偏高或其他檢測結果異常,請於早產兒出生週數滿37週,且體重達2200克時複檢(複檢項目: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串聯質譜儀檢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