篩檢工作夥伴,您好: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4月22日國健婦字第1140461360號之來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重申保險業應切實辦理新生兒投保相關事宜,條列如下:
- 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時,契約條款應明定衛生福利部公告「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相關疾病排除等待期規範。
- 新生兒篩檢並非健康檢查,仍應以要保書告知事項為準,不得另行製作新生兒問卷詢問保戶。各保險公司如得知篩檢結果為陽性者,應視個別被保險人複檢情況及醫學專業考量採延期承保或為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不宜逕行拒保,以避免影響新生兒投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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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業務時,不得有為招攬保險目的建議、協助或勸誘新生兒父母不進行或延後進行新生兒篩檢之不當行為,違者將依「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規範,處停止招攬6個月或1年之處分,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並列入教育訓練宣導。
該政策目的為保障新生兒健康權益,確保保險理賠程序之公平與合理,惠請各院所協助宣導,並落實衛教新生兒篩檢相關資訊。近年已有數起因保險延遲採檢或拒檢之臨床案例,個案由於延遲採檢,錯失黃金治療期,導致臨床治療成效不彰,產生嚴重後遺症,包括發展遲緩、智力受損等不可逆之傷害,相關新聞連結請參考文末資訊。
提醒您,院所應確保新生兒篩檢流程留有完整紀錄,落實宣導新生兒篩檢之重要性,並提醒家屬按時進行新生兒篩檢,切勿因保險考量延誤檢查。若家長因保險或其他因素拒絕執行新生兒篩檢,或不同意檢驗自選項目,請妥善留存拒檢切結書及不同意檢驗等相關簽署文件,備存完整資料,避免爭議。